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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16:26:32   责任编辑:admin
对于公务员的界定,2020年3月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范围规定》第三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用一句话简单表述,公务员就是使用行政编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到单位,就是指以下八类机关的在职在编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一是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机关及其派驻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党委机关工作人员。像纪委、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等部门除工勤人员外的在编行政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员、机关内设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三类:各级政府领导、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四是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政协领导、政协机关内设机构工作人员。
五是各级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及派驻党政机关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
六是各级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指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七是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八是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即指民革、民盟、民进、民建、农工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及工商联机关领导人员、工作人员。工商联机关也是群团组织中唯一明确为公务员的机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下四类人员虽然有一定的决策、代表、建议权,看起来身份地位比较高,好像是公务员,实际上他们并不一定是公务员。
第一类:各级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第二类: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三类:各级政协常委、委员;
第四类:各级民主党派常委、委员和专委成员,工商联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